唐河县城关镇园位于城区边缘,人,因此该组土地出租转让承包费和共有房屋租金的收入,按人头进行分配。原告系园人, 1991 年 1 月与唐河县棉织厂职工结婚,同年 9 月生一女孩。两原告的户口均落在园,户主为之父,并分得责任田。 1993 年 11 月园以“本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责任田”的规定,强行将两原告的责任田收回。两原告不服,申请唐河县城关镇政府处理。城关镇政府就此问题于 1995 年 11 月 20 日作出了《关于对园村委本村追要责任田的处理决定》,即园村常委应按政府规定分给母女俩责任田。但镇政府决定一直未得以执行,而园 1996 年农民负担分户计算表中,户主 7 人包括俩原告在内。两原告于 1996 年 12 月就责任田和村民集体投入的分配事项向唐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唐河县法院以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民法调整范畴,裁定驳回起诉。 1998 年 11 月 13 日两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两原告的户口均在城关镇园村委园。 1993 年 11 月该组将其责任田收回,该组南环路门面楼租赁费以及“路西地”、“蛤蟆坑地”、“稻田地”的征地款和其他土地出租费几年来也为给原告分红。虽被告于 1995 年作出处理决定确认两原告享有与同村起他村民同等的权利,但至今未得到落实,属不作为。请求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000 元。 被告称, 1995 年被告作出处理决定后,经镇政府、村组做了大量工作,已将两原告的责任田及应该得到的红利补给。该组南环路门面楼房原告没有参加集资,不能分红。原告认为应分红的其他事项有遗漏,可到该组查帐,该分红的继续补给。镇政府做了有关工作,不是不作为,也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丈夫在 1998 年 12 月 2 日从领取了两原告 1997 年应得分红 857.14 元,但原告仍未分得责任田。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xml:namespace> [ 问题 ] ( 1 )唐河县城关镇园村村民会议作出“本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责任田”的规定是否有效? ( 2 )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 3 )原告在提起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遭受的损失,这种赔偿请求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