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歌舞、游艺等文化娱乐场所,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排风扇、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机关、医院、学校、住宅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四)在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组织广场舞等娱乐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音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五)十二十四时、二十二次日六时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