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某市近年来在吸引投资方面费力不小,优化投资环境是该市吸引投资的重要准备工作之一。但是,旧书报亭破破烂烂,非常影响市容。于是该市决定将书报亭折旧换新。市政府专门成立了 " 某市报刊零售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 决定拍卖新书报亭的经营权,并在制定拍卖政策时采取了优惠措施对于没能获得书报亭经营权的原经营者, " 整顿小组 " 定下来的补偿标准是每户 1000 元。 2003 年 9 月 4 日 , " 整顿小组 " 将二百多个新书报亭的经营权对全市下岗工人招标拍卖,价高者得。拍得新书报亭的人,可以获得 58 年的经营权。通过拍卖,成交的最高价格达到了 7.2 万元,平均每个书报亭的成交价为 1 万多元。拍卖结束后,有 33 户旧书报亭经营者,二十多户原经营者没有参加投标。 此次拍卖,被该市有关部门称为既 " 依法办事 " ,又 " 有情操作 " 。但在当地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特别是引起原书报亭经营者的不满。 " 整顿小组 " 认为通过拍卖,可以把书报亭这种社会资源重新分配;而原书报亭经营者认为当初审批书报亭的时候,土地局、规划局等各个部门都批准过,五证齐全,每年也按时缴纳各种税费,从来没有人说过我这个报亭不合法,现在为什么说拍卖就要拍卖。该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 192 元,上万元的拍卖价格也让一些原本想经营书报亭的下岗工人望而却步。 假设以上案例发生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试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 该案中 " 整顿小组 " 是否有权收回和拍卖书报亭的经营权,为什么? 2. 书报亭的收回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 原书报亭经营者经营权被收回后的利益如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