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存货按计划成本核算且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一致,2004年6月初该企业“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余额3 000元,6月该企业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 2日购入材料一批,发票账单已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 000元,增值税额 51 000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2) 5日销售商品一批,售价400 000元,实际成本280 000元,商品已发出并于当天办妥托收手续。 (3) 8日购入免税农产品一批,价款200 000元,货物已验收入库,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4) 10日收回委托加工一批包装物,该批包装物实际成本8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包装物已验收入库。 (5) 11日因水灾毁损在产品一批,其实际成本60 000元,经确认损失外购材料的增值税 6 800元。 (6) 15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材料一批,含税价格50 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7) 18日领用原材料9 000元,用于建造职工食堂,其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1 530元。 (8) 20日上交上月应交未交增值税3 000元,预交本月增值税20 000元。 (9) 26日将自产的库存商品一批赠送给受灾严重的B企业,该批产品实际成本120 000元,计税价格150 000元。 要求: (1) 编制上述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应交税金”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 (2) 计算并结转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