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4日,住在甲市A区的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上道路上的障碍物(在甲市A区),造成乘车人身体受到伤害,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认为由于市政公司(位市B区)没有及时清理管理路段上的碎石,没有保障交通安全,才导致驾驶摩托车撞上碎石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另外该路段因为燃气公司(甲市C区)铺设地下燃气管道工程,没有及时复原路面,也应当承担责任(后法院查明,燃气管道工程已于2015年6月3日竣工)。故将、市政公司、燃气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律师代理费、营养品等生活用品费用、邮寄费等费用共计60万元。 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在诉讼中,燃气公司称其管道工程在事故发生时已经结束,道路复原工程应当由市政公司承担,己方并不负责路面修复工作,要求燃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市政公司辩称,明知酒后驾驶,仍然乘坐,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法庭审理中,提交了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意见中认定后期的康复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还需100万元,认为提交该证据时已经过了举证期限,法院不应采纳,辩称,该鉴定意见依据最新的伤情治疗作出的。法院组织双方对该证据进行了质证。一审法院认定路面没有及时清理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故判决市政公司和各承担50%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后,市政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不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没有及时清理是燃气公司的责任,因此自己承担的50%的责任,应当由燃气公司承担。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一审认定事实有错误,但是责任承担分配正确,没有开庭审理,迳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作出后,申请再审,认为事故发生是市政公司与共同实施造成的,市政公司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分析上述案例,回答第26题——第30题:26.本案哪些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