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的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B.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设备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设备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迟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C.
监理单位在责,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业主的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赔偿额的计算可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D.
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E.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