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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自从1985年开始到2007年止,在对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同时,对不能实行工效挂钩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决定工资总额的办法。计税工资办法,就是以企业当年实际平均人数为准,规定一个人均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在税前扣除限额内的工资支出可以列支成本。企业当年可以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最多为:计税成本工资总额=企业平均人数×人均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2。 工资支出超出税前扣除限额的部分,则不能列支成本。假设北京某企业2007年平均工资支出为36097元,与北京市2006年的平均工资持平。但按照计税工资规定,税前列支成本的工资每人每年19200元(每人每月1600元)。对超出计税工资的部分,视同利润支出,因此,企业就要给每人缴纳企业所得税(36097-19200元)×33%=16893 × 33%=5576元。 分析: ( 1)计税工资办法与工效挂钩办法,在企业工资总额的决定上及分配结果上有什么不同? ( 2)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这一规定与计税工资相比,你有何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