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果酒。2017年3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购进业务:从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增值税13.60,由于运输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3%;从国内购进一台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增值税1.7: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劳保用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增值税0.06。(2)材料领用情况:职工食堂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成本5。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3)销售业务: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00,本月应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9月10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50。销售白酒时向运输单位支付销货运费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为0.33。销售果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另收取优质费3.51。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该酒厂财务人员当月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1.7+0.06=15.36()当期销项税额=(200+15)×17%=36.55()当期增值税额=36.55-15.36=21.19()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酒厂财务人员当月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