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27日,某技术进出口公司代理某通信公司与阿尔卡特网络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851108美元,以FOB加拿大温哥华离岸价为价格条件。合同签订后,技术进出口公司与某运输公司联系运输事宜,某运输公司委托海外运输商Secure公司负责海外运输。2000年11月15日,技术进出口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署了一份《国际运输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载明:被保险人是技术进出口公司;保险货物项目是一套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包装及数量是纸箱48件;货价(原币)851108美元;运输路线自加拿大温哥华至中国湖北武汉;投保险种为一切险;保险金额为978774美元;保险费为3915美元;落款栏中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和技术进出口公司发票专用章。2000年11月15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32417元,并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收据。渥太华时间2000年11月15日19北京时间2000年11月16日08时,被保险货物在温哥华公司仓库被盗。2000年12月7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将出险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同年12月21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