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公民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1995年,丈夫去世,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1996年,变卖在印度尼西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回国后,购买一套公寓居住。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的积蓄生活。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的儿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1997年、1998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年事已高,又遭逆子两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1998年底,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一、取消儿子的继承权。二、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爱犬继承,这笔律师掌管,用于爱犬的生活费用。爱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师照料。在律师履行交付的义务后,公寓一套所有。立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律师安葬了死者。的爱犬在的墓地守候,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死去。问:1)遗嘱的效力适用何国法律来认定?2)的遗产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