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 , 2016 年 12 月 3 日与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公司销售 A 产品 400 件,单位售价为 650 元 ( 不含增值税税额 ) ,单位成本为 500 元、未存货跌自价准备 ; 乙公司公司发出产品后 1 个月内支付款项,乙公司收到 A 产品后 5 个月自出 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甲公司 2016 年 12 月 10 日发出 A 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 A 产品的退货率为 20% 。甲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 A 产品尚未发生退回 ; 至 2017 年 5 月 3 日止, 2016 年出售的 A 产品实际退货率为 35% 。则甲公司因销售 A 产品对 2016 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是 ( )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