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 %。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额,所有劳务均属于工业性劳务。销售实现时结转销售成本。恒通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为主营业务。 2009 年 12 月,恒通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资料如下: ( 1 ) 12 月 1 日 ,对 A 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销售价格为 100 ,增值税额为 17 。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 A 公司, A 公司已承诺付款。为及时收回货款,给予 A 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如下: 2/10 , 1/20 , n/30 (假设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因素)。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 85 。 12 月 19 日 ,收到 A 公司支付的扣除所享受现金折扣金额后的款项,并存入银行。 ( 2 ) 12 月 2 日 ,收到 B 公司来函,要求对当年 11 月 2 日所购商品在价格上给予 5 %的折让(恒通公司在该批商品售出时,已确认销售收入 200 ,并收到款项)。经查核,该批商品外观存在质量问题。恒通公司同意了 B 公司提出的折让要求。当日,收到 B 公司交来的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并出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支付折让款项。 ( 3 ) 12 月 14 ,与 D 公司签订合同,以现销方式向 D 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 120 ,实际成本 75 ,提货单已交 D 公司。款项已于当日收到,存入银行。 ( 4 ) 12 月 15 日 ,与 E 公司签订一项设备维修合同。该合同规定,该设备维修总价款为 60 (不含增值税额),于维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结清。 12 月 31 日 ,该设备维修任务完成并经 E 公司验收合格。恒通公司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为 20 (均为维修人员工资)。 12 月 31 日 ,鉴于 E 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困难,恒通公司预计很可能收到的维修款为 17.55 (含增值税额)。 ( 5 ) 12 月 25 日 ,与 F 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代销商品一批。根据代销协议,恒通公司按代销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商品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该批商品的协议价 200 (不含增值税额),实际成本为 180 。商品已运往 F 公司。 12 月 31 日 ,恒通公司收到 F 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列明已售出该批商品的 20 %,款项尚未收到。 ( 6 ) 12 月 31 日 ,与 G 公司签订一件特制商品的合同。该合同规定,商品总价款为 80 (不含增值税额),自合同签订日起 2 个月内交货。合同签订日,收到 C 公司预付的款项 40 ,并存入银行。商品制造工作尚未开始。 ( 7 ) 12 月 31 日 ,收到 A 公司退回的当月 1 日所购全部商品。经查核,该批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恒通公司同意了 A 公司的退货要求。当日,收到 A 公司交来的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支付退货款项。 要求: ( 1 )编制恒通公司 12 月份发生的上述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 ( 2 )计算恒通公司 12 月份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