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8日,出资5万元设立都市女人美容工作室,并聘请了管理事务,同时规定,凡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同意。2月20日,未经同意,以工作室名义向善意第三人盛丹艳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18年7月,美容工作室发生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的债务,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作为清算人对美容工作室进行清算。经审查,美容工作室和的资产及债券债务如下: 1)都市女人美容工作室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5000元,欠10万元; 2)都市女人美容工作室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在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 的出资额,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价值2万元。 问:1)于2月20日以都市女人美容工作室名义艳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都市女人美容工作室的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3)如何满足的债权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