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B 、 C 、 D 、 E 是某村村民,其中 B 是 A 的儿子,年龄 14 周岁, E 是 A 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副局长。 A 、 B 、 c 、 D 、 E 五人于 1997 年 8 月 l 日在本县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零售。合伙协议规定: 1 .合伙企业名为 “ 洪亮服装经营部 ” ,营业地点为本县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一号,租房 4 间作为营业场所; 2 .经营范围:服装零售;合伙目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3 . A 、 B 、 C 、 D 、 E 各出资人民币 1 万元,于 2004 年 8 月 10 日前缴付完毕; 4 .利润平均分配,亏损平均承担; 5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 A 负责分派任务; 6 .合伙企业解散时,各自收回自己的出资。 2004.8.13 日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于当日各自缴付出资。 A 持该协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9 月 20 日电话告知 E :对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洪亮服装经营部,因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 问题: 本合伙企业成立过程中,有哪些事项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