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材料回答5~8题: 因为涉嫌故意伤人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在被羁押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1年前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机关决定对两案合并侦查。侦查期间,一直由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委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2011年2月20日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当日受理本案。2011年3月4日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合议庭在审理期间,发现检察院移送的案卷资料中缺少对自首情节的记录。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补充侦查。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一审判决告后,以一审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对的量刑过轻为理由提出抗诉。 下列关于本案侦查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