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4 年与相识,于 1996 年底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 2001 年 2 月,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期间,不顾他人的嘲笑和挖苦,俨然以妻子身份陪的病床前。 2001 年 4 月,黄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原住房售价的一半赠给。黄去世后,由于其妻蒋拒绝执行该遗嘱,诉至法院。最后法院以原告与被告丈夫间的婚外情为由,认定被告丈夫的遗赠财产给原告的协议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第 7 条关于 “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 的法律原则(该原则在民法上被称之为 “ 善良风俗 ” 原则),宣告该遗赠协议无效。 结合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 1. 该案中法院法律原则的适用出于何种考虑?是为了防止个案的不公正,还是为了弥补法律漏洞? 2. 你是否认为如果判决黄的遗嘱有效会产生极端不公正的结果? 3. 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应慎重考虑哪些因素? 提示: 法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法律原则: 《民法通则》第 7 条关于 “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 的法律原则 (该原则在民法上被称之为 “ 善良风俗 ” 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