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5 年 3 月,四个中国人甲、乙、丙、我国设立一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05 年 9 月,该合伙企业与大地公司签一买卖合同,大地公司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因联系上的便利,且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大地公司遂直接要求以丙个人财产清偿货款。 (1) 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 2 )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