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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甲上市公司于2008年1月设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2008年利润总额为6000万元,当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如下: (1)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账款余额为5000万元,对该账款计提了500万元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按照账款期末余额的5‰计提的坏账准备允许税前扣除,除已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外,款项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允许税前扣除。 (2)按照销售合同规定,甲公司承诺对销售的X产品提供3年免费售后服务。甲公司2008年销售的X产品预计在售后服务期间将发生的费用为400万元,已期损益。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甲公司2009年没有发生售后服务支出。 (3)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Y产品在账面余额为2600万元,根据市场情况对Y产品计提跌价准备4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该类资产在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允许税前扣除。 (4)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成本为41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 假定预期未来期间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发生变化,且甲公司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要求](1)确定甲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中资产、负债在2008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同时比较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计算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金额。 (2)计算甲公司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 (3)编制甲公司2008年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