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2日,天天跑腿舟山分公司负责人和监事董事通过面试录用小宫,提供电动车从事美团外卖派送工作。小宫领取了印有“美团外卖”字样的服装和员工手册。2016年8月5日中午,小宫在送餐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小宫的报酬为每送一单可得到5元(差评不得),晚上9点后每送一单得7元。2016年6月17日、7月13日、8月13日、9月14日,分别向小宫支付5-8月工资,4026元、6763元、9506元、1489元。小宫于2017年2月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天天跑腿舟山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驳回后,向法院起诉。 经调查查明: 舟山地区美团外卖配送业务系天天跑腿舟山分公司承接,小宫在被告处从事美团外卖配送工作。 1、工作时统一着装, 2、每天上午9点半到站点参加晨会,10点开始接单,晚上9点下班,如遇到值班晚上12点下班; 3、工资是按件计算,每单5元,未及时送到就扣钱; 4、直接把工资打入小宫的卡上,的银行账户明细显示,2016年6月至9月的每月中旬,向小宫等人转账前,天天跑腿公司均会向银行账户转入一笔款项; 5、小宫送餐用的电动车是被告提供的,且小宫在送餐时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 问:小宫与舟山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