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议员:琼斯被任命为法官是符合标准的。她在律师委员会的正式评选中获得一致的“合格”票可以证明这一点。那个委员会给参议院的法官任命评议会提出了建议。 下面哪项,如果正确,是对议员认为琼斯非常合格的说法的最好的反驳理由?
A.
律师委员会中的一些成员本身就不称职,没有资格任命执行者。
B.
律师委员会并不是对所有的执法者的任命都要提出建议。
C.
律师委员会一致给予合格的条件必须是法官的候选人,在经历合适、行为符合道德标准方面达到了严格的标准。
D.
对于法官的候选人中的95%,律师委员会要么会一致给予“合格”的选票,要么会一致给予“非常合格”的选票。
E.
和大部分的律师一样,琼斯也是整个职业团体的一员,最初,就是这个团体提出建立了律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