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机械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种电动工具,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2009年7月5日该公司申报缴纳6月份增值税税款100万元。7月底,税务机关对该公司6月份增值税计算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有关检查情况如下。 (1)6月6日,一批外购钢材因管理不善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的成本为4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在查明原因之前,该公司将40万元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入账。 (2)6月10日,处理一批下脚料,将取得的含增值税销售额3.51万元全部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3)6月15日,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承运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为1万元。该公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1万元。 (4)6月25日,销售电动工具一批,另外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租金2.34万元。该公司将该项价外费用全部了营业外收入。 (5)6月底计算增值税时,将2007年2月份取得的一张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6月份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7万元,开票时间为2009年1月25日。 要求: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指出该公司上述(1)~(5)项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