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6%,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2017年4月份,该企业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 1)从甲厂购入一批原材料,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额为1 600元,对方代垫运费1 000元,购买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列示的增值税已经税务机关认证可予抵扣,材料已到达并已验收入库。开出为期4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并以银行存款支付承兑手续费50元。 ( 2)企业购进一台机器设备时取得普通发票一张,以2 000元的现金支票支付;同时以现金500元支付装卸费等杂费。 ( 3)从甲厂又购入一批原材料,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6 000元,甲厂给予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购买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列示的增值税已经税务机关认证可予抵扣,材料已到达并已验收入库,货款未付。 ( 4)企业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款为30 000元,增值税额为4 800元,原预收34 000元,不足部分对方开出转账支票付讫。 ( 5)从甲厂购入的第二批原材料价款,于第九天开出转账支票予以付讫。 ( 6)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企业账面存款金额不足以支付。会计部门将不足支付的3 000元票款予以转账处理。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