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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个人独资企业甲,并与张某共同兴办了合伙企业乙,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6:4。2009年个人独资企业甲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59万元。合伙企业乙2009年的经营情况如下: (1)营业收入220万元; (2)营业成本78万元; (3)营业税金及附加26万元; (4)销售费用20万元,其中广告费3.20万元、业务宣传费1.90万元; (5)管理费用3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万元,计提坏账准备0.36万元,工资总额13.60万元(其中各合伙人工资0.96万元,6名从业人员工资12. 合伙企业乙允许税前扣除的销售费用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