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酒厂系某市中型国有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3月份生产一种类型的滋补药酒,当期有关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全部经税务机关认证。有关经济业务资料如下。 1.从A农场收购薯干一批,开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为100000元,数量为100吨,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费发票上注明运费8000元,装卸费、保险费为2000元。上述款项均付,薯干已验收入库。 2.从A农场收购的40吨薯干发往本市甲酒厂,委托加工成薯类白酒,双方签署委托加工合同一份,载明由滨海酒厂提供主要原料薯干40吨,成本价为38576元;由甲酒厂代垫部分辅料,收取加工费(含辅料款)30000元,税金5100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甲酒厂无同类产品价格可供参考。 3.将委托甲酒厂加工完的5吨薯类白酒全部收回,已全部支付加工费及相关税费,薯类白酒期库存,收回后60%用于勾兑生产药酒;l0%销售给某个体餐厅,取得含税收入l2500元已送存银行;其余30%待以后生产药酒。 4.当月制成的4吨药酒生产成本为l60000元,已验收入库,其中70%对外销售,取得含税收入l98900元,已送存银行。 5.本月将300公斤生产成本为12000元的药酒分别赠送给本市各药店。 6.本月外购包装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税金l7000元,包装物已验收入库,但款项尚未支付。 7.“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2005年2月28日贷方余额为20000元,系企业2004年12月份所属增值税欠税款,已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延缓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