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8年11月28日分别向X、Y两保险公司投保了险。甲车为一辆小轿车,甲车同时向X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间,甲车在一次行驶中与(货车)相撞,并引起火灾,甲车被全部烧毁,损失金额为20万元,无残值;甲车车上1位乘客和司机丙某受伤,共支付医疗费用为20000元;车损8万元,无残值;车上的人员医疗费用为15000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全部责任。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X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代甲车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