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中国B公司与日本A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20分) 在一转口贸易中,日本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订立合同时,中国B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未按转口到土耳其,而是转口到意大利。当这批机床到达意大利后,一意大利厂商发现该机床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根据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和销售,同时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后经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厂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在意大利批准注册,同时其中一项专利还在中国获准注册。A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不知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A的说法对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