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36万平米。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共向A、B、C、D家企业发出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150万元人民币;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合同书,合同书订立I0日内,中标人进场施工并按合同价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开标后,投标人A、B、C、D的投标报价分别为6300万元人民币、6150万元人民币、6100万元人民币、5850万元人民币。招标人与C企业进行了多次谈判并达成一致。随后C企业将投标报价修改为5800万元人民币。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经评审后推荐该C企业作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遂向C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为5800万元人民币。 进场施工后,C企业一直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一C企业未能提交履约保证由单方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并扣留了其投标保证金150万元人民币。 【问题】 1.该项目施工招标方式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 2.施工企业修改报价的行为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 3.该项目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上注明的进场开工时间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否允许不一致?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