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6日,甲某将1000公斤的苄磺胺(农药中间体原料)提供给加工。2001年9月21日,因需购进一批加工设备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在丙某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未经甲某同意即将甲某提供的原料加工成的半成品苄磺隆质押给丙某。丙某不知此苄磺隆为甲某提供给加工的。合同签订当日,丙某将10万元借款支付给了,亦将全部半成品苄磺隆移交丙某占有。2001年11月19日,甲某到处提取苄磺隆,得知该货物已质押给丙某,随即提出异议,直接追要。丙某认为该货物已作为其债权的担保,在偿还借款之前拒绝返还。后来,丙某、甲某、多次共同协商,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故甲某以和丙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丙某与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与丙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