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初 , 某银行总行曾处理过转让信用证下的 14 票单据 , 金额高达 122 万美元。其中一票为该行单寄新加坡某转证行 , 新加坡的中间商 ( 信用证第一受益人 ) 换单 , 转证行转寄德国的原始开证行 , 要求付款。 2 月 14 日 , 该行收到新加坡银行转来开证行的拒付电 , 理由有两点 : 一是信用证规定的动物健康证缺少德文品名 , 二是提单弄混。该行与出口商反复核实留底单据 , 发现动物健康证明上英文品名是有的 , 但德文品名的确没有向信用证来证所要求的那样在括号中显示 , 属于非实质性不符。至于第二个不符点 , 审单记录清楚表明 , 提交新加坡转证行的单据完整无缺 , 不存在问题 ; 至于怎么“弄混”不得而知。该行与德国开证行联系 , 开证行在复电中声明 , 其信用证是开给新加坡某银行 ( 即转证行 ) 的 , 该行无权与其直接联系处理这一问题 , 结果是以供货商重大损失而告终。此案例中 , 新加坡某银行 ( 即转证行 ) 是否承担责任 ? 某银行总行是否有权直接与德国开证行联系处理此案例出现的问题 ? 结合可转让信用证知识分析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