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日前,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字节跳动公司)的一批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已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在该系列案中,海淀法院认定, 在今日头条上传播的涉案作品系第三方上传,字节跳动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诉后,在字节跳公司动及时删除涉案作品的情况下,其不应对涉案作品的传播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腾讯公司主张字节跳动公司侵犯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等诉讼请求,均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腾讯公司在该系列案件中的诉讼请求,涉案作品为《篮球产业陷入利益博弈泥潭与篮协撕破脸》等,相应作品作者受聘于腾讯公司。根据腾讯公司与该作者的约定,腾讯公司享有涉案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全部著作权,且未就涉案作品独占许可他人使用,也未许可他人再转授权。 腾讯公司认为,字节跳动公司在其运营管理的今日头条网上,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的与涉案作品标题一致或类似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作品,构成对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对此,字节跳动公司表示,涉案作品系第三方上传,该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而且在收到本案起诉书后,该公司已经及时删除了涉案作品,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1、请说明“避风港”原则是怎样在上述案例中应用的(7分); 2、材料中的事件对网络新闻版权保护有什么意义?(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