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市场部主管,在公司工作已经三年多,工作表现尚可。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因个人感情问题严重影响了工作,绩效表现一直不佳,连续三个季度的绩效考核不合格。市场部经理及人力资源部经理多次与其沟通,要求其努力改善工作表现,但的季度绩效考核依旧不合格。无奈之下,公司决定将的职位由市场部主管降为市场专员,月薪也随之降低了2000元。不服公司的决定,认为自己很没面子,到人力资源部吵闹,叫嚣:有本事你们直接开除我好了!公司经研究后,决定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