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与(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生有一女取名,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与单位女同事的婚外恋情被发现,后来屡次去单位找理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离婚,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母女勉强靠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目前所住房屋系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提出:离婚后应搬出该房;女儿由他抚养。但不同意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做生意;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 如判决双方离婚,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