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B.
处置“债权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C.
企业收回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D.
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E.
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无需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