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市的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裁委员会裁。”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裁申请,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公司选定裁员作为本案裁庭的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裁员,S裁委主任指定为本案裁庭裁员、本案首席裁员,、、共同组成本案的裁庭,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和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和的签名。 S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裁裁决的申请。 依据法律,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