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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8月,到A建设公司应聘,应聘时她说自己是某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学士学位。然而填写A公司的新进人员申请表时则写自己是某名牌理工大学机电一体化专业毕业的,并注明自己是高级工程师。 A 公司看过的毕业证书等材料后觉得的学历、工作经历等各方面条件都不错,经过简单面试便与签订了从2015年11月到2016年11月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要从事的岗位是机电工程师,并且约定A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的业绩状况及的实际能力及表现适当调整的工作岗位。由于交给人事部的材料都是齐全的,所以A公司并没有发现两次所说的学历不一致。上岗后,随着业务的开展,A公司渐渐发现的工作能力远远不能满足岗位的要求,而且从平时的工作状况发觉她的专业知识与她所提供的学历水平相去甚远。于是2016年9月,A公司向发出了调整岗位的通知,调整了的工作岗位,安排其从事文秘工作,工资也由原来的5千多降为2500元。随即以自己已经怀孕,不得降低基本工资为由提出异议。这时A公司中已经有人怀疑毕业证书的真实性,建议A公司去相关部门鉴定明确。A公司将提供的毕业证书拿到了职业能力考试院鉴定,经鉴定后,职业能力考试院出具鉴定意见,证明所提供的学历证书确系伪造件,而且后来提供给公司的某广播电视大学的毕业证书也是经过她涂改的,她不是本科毕业而是专科毕业。此外,声称自己是高级工程师,她也拿不出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其为该职称。因此,同年9月30日,A公司向发出了解聘通知。承认自己的某名牌理工大学的毕业证书是伪造的,但她认为自己现在处于怀孕期间,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聘自己。按到通知后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该通知,继续履行原合同并补发其工资。 如果您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您该如何仲裁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