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91中学因建造一栋教学大楼急需水泥,的甲、乙、丙水泥厂发出传真称:“我单位急需标号为22型号的水泥5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联系。”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传真之后,都先后向191中学回复了传真,在传真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并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 而丙水泥厂在发出传真的同时,派车给191中学送来了50吨水泥。 而此间该中学得知乙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据此水泥厂发去传真称:“我单位愿意购买贵厂50吨22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单位承担。” 在发出传真后第二天上午,乙水泥厂回复称已准备发货。下午,丙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191中学告知丙水泥厂,已决定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再接收丙水泥厂送来的水泥。丙水泥厂认为191中学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 (1)北京191中学水泥厂分别发传真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三家水泥厂回复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3)北京191中学与乙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4)丙水泥厂与北京191中学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北京191中学有无义务接受丙水泥厂送来的货物?本案中丙水泥厂的损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