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 4 月 20 日 ,萧山人小通过某房产中介,花 83 万元买进了一套房子。卖房子的是(化名),两人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当天小就和到房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 到了 6 月,小开开心心地去收房,却发现里面住着(化名)一家。起初,小以为是租客,因为中介带着小去看房子时,跟他说里面有租客。随后,小多次要求搬离,却说这房子是她的。双方为了争房子,多次发生冲突甚至报警,但依然解决不了问题。今年 10 月 11 日,小拿着起诉状及写有自己名字的房产证来到法院起诉,要求她搬离房产证所指的房屋。得知自己成了被告,满肚子的委屈。她说,她与早在 2007 年 3 月 7 日 就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当时她花了 26.88 万元买下这套房子。因为是期房,当初只把购房发票及房门钥匙交付给她,不过事后双方均未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008 年三四月间,得知上述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从处拿回购房发票,把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接着,又把这套房子抵押给银行,拿了 30 万元贷款。 2009 年 5 月 22 日 ,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是该处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因为拒绝代为清偿相关债务以消灭抵押权,而银行也不同意将房屋产权转让给,因此法院驳回了的诉讼请求。如今,拿到房产证后,又将房子卖给了小,导致同一套房子有了两个主人。由于无法出示房屋的相关合法证件,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