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12日,中国天宏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每箱32美元,9月装船。199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Qimen”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中国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Qimen”轮与一日本籍“海城丸”号发生碰撞,导致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舱的700箱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Qimen'’轮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致。请回答下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