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内资原煤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开采原煤10 000吨。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9 000吨,每吨不含增值税单价500元,购销合同约定,本月应收取1/3的价款,但实际只收取不含税价款120万元.另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6万元,税款0.54万元。 (2)为职工宿舍供暖,使用本月开采的原煤200吨;另将本月开采的原煤500吨无尝赠送给某位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 (3)销售开采原煤过程中产生的天然气125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 (假设该煤矿所在地原煤的资源税税率为5%,天然气资源税税率为5%。)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