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亚里凤凰城一家电影院工作的18岁女孩下班回家。下了公共离家还有一段路,就在她步行往家走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的面前。一个男人从车里出来,走到她的面前,抓住她的胳膊,并告诉她不要叫喊,他不会伤害她。同时用一只手捂住她的嘴,把她塞进汽车的后座,然后把她的手脚都捆住。这个男人便开车走了大约20停车,在将女孩强暴。之后又把到另一个地方把女孩放下。女孩跑回家后给警察打了电话。警察根据她的描述在3月13日将米兰达逮捕。逮捕后警察将被告人进行了“排队”。被害人当场认出米兰达就是罪犯后,警察将米兰达带到审讯室,由两名警察进行讯问。警察并没有告知米兰达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两个多小时的审讯时间内,两保警察使用一切“合法”的手段迫使米兰达供认自己的罪行,最终米兰达供认了自己强奸女孩的事实,然后按警察的要求写了一份供认书,并在后面签了自己的名。 对于这份判决,米兰达和他的律师并不服。在律师的的帮助下,米兰达一路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他强调自己在被讯问时不知道有权保持沉默,也不知道他的供述会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警察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强迫他自证其罪。1966年初,最高法院决定受理该案,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主持了对此案的审理,最后美国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投票以5:4的多数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裁决米兰达的供词和供认书不能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米兰达终于上诉成功。 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米兰达上诉案中指出,在审讯过程中,被告人虽然没有从肉体上受到强迫,甚至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在米兰达案的判决书中,详细地规定了警察在审讯嫌犯时所必须严格遵守的操作性细则。警方在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应及时宣读下列提醒和告诫事项:第一,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将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在受审时有请律师在场的权利;第四,告诉嫌犯,如果雇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规则”。根据这项规则,沉默权制度至此形成。 问:谈谈米兰达警告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