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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运用所学知识,分析CIF下交货风险及局限性。 背景材料:某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 CIF Los Angeles, 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降价 5% 。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 1% ,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 2.5% ,其余降价 1.5% ,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 15 万美元。 1.CIF 术语条件下,货物的交货条件是什么? 2.CIF 术语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为什么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3. 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对比CIF会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