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4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优质红木用于生产红木工艺筷子,成交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另向境外支付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合计折合人民币1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折合人民币2万元。企业按规定缴纳了关税、进口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为将货物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共计5万元,尚未取得货运发票。 (2)委托某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5000套,双方约定,待5000套全部售出并取得代销清单后,企业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已收到其中的3000套的不含税货款30万元。 (3)将红木工艺筷子4000套按100元/套的不含税价格赊销给某代理商,双方约定,下个月的25Et付款,届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4)将自产红木工艺筷子1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在展销会结束后无偿赠送给参展的其他客商。 (5)向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用以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给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50万元,收购款已支付。该批原木通过铁路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6万元,装卸费1万元,保险费1.5万元,有关费用已在货运发票上分别注明。 (6)将成本为20万元的原木移送给位于某市市区的一加工企业,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本月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及辅料费金额共计5万元。本月将其全部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7)外购低值易耗品、自来水、电力,支付含税价款合计6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8)销售本企业已使用了半年的某台机器设备,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1万元。购买该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本月账面净值为19万元。 (说明:①该筷子生产企业2014年未被列入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单位;②假设红木的进口关税税率为35%;③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④月初增值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0;⑤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小问,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关税。 2.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 3.针对该企业委托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针对该企业向代理商赊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算该企业将展销会样品无偿赠送给参展客商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8.计算该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9.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不含代收代缴部分)。 10.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