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乙公司有权在2年期间内使用甲公司办公大楼的楼顶安置产品广告牌,乙公司为此应向甲公司一次性支付10万元使用费。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各自义务。1年后,甲公司决定将该办公大楼出卖给丙公司,乙公司知情后,恐其利益遭受损害,遂要求甲公司书面保证其使用楼顶的权利不因甲公司转让房屋而受影响。与此同时,公司去函说明其对大楼楼顶享有使用权的情况,,但丙公司未予任何答复。丙公司在受让该大楼并办理了所有权过户登记之后,要求乙公司拆除楼顶上的广告牌,理由是:作为大楼的所有人,丙公司并无义务公司提供大楼楼顶的使用。对于丙公司的请求,乙公司予以拒绝,理由是:乙公司合法享有对大楼楼顶的使用权利,丙公司购买大楼时明知此项权利的存在,故其应当对乙公司的此项权利予以尊重。 问:(1)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 (2) 乙公司对办公大楼楼顶的使用,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得到丙公司的尊重? (3)乙公司如果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其主张能成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