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资料: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材料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该公司2007年4月30日“税费——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为4万元,该借方余额均可用下月的销项税额抵扣。5月份发生如下涉及增值税的经济业务: (1)购买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60万元,增值税额为10.2万元,公司已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2)用原材料对外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作价。该批原材料的成本和计税价格均为41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6.97万元。 (3)销售产品一批,销售价格为2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实际成本为16万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购货方,货款尚未收到。该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4)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30万元,该批原材料负担的增值税额为5.1万元。 (5)月末盘亏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 (6)用银行存款缴纳本月增值税2.5万元。 (7)月末将本月未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