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将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产品所用原材料委托B企业加工。6月21日A企业发出材料实际成本为35950元,应付加工费为5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率为10%,A企业收回后将进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甲产品;8月25日收回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另支付往返运杂费100元,加工费及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均未结算;9月6日将所加工收回的物资投入生产甲产品,此外生产甲产品过程中发生工资费用10000元;福利费用1400元,分配制造费用22200元;11月30日甲产品全部完工验收入库。12月5日销售甲产品一批,售价300000元(不含增值税),甲产品消费税率也为10%。收到一张3个月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面值为351000元。A公司、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 要求:编制A公司有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