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份,已满16周岁的被某市时兴宾馆录用。宾馆与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张的工作岗位是宾馆锅炉房司炉。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500元,试用期满转正后的工资是每月800元。上班后,发现锅炉房司炉工作比较清闲,也就很满意这份工作。但到了10月份,宾馆开始向房间供暖,的工作量就非常大,每天为烧锅炉需要用推车推运50多,工作一天下来感到精疲力竭,身体吃不消。就向宾馆有关领导要求增加人手或予以调换工作岗位。而宾馆的有关负责人却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的工作岗位为由拒绝了的请求。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宾馆为自己调换适当的工作岗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核查事实后裁决宾馆立即为调换适当工作岗位。 法律规定中所指的未成年工,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