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各出资10万、20万、30万、40万设立了诚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诚信公司),其中,因不想被人知道自己是诚信公司的股东,遂与签订协议,由为名义出资人,所得收益归所有。2016 年3月1日,在征得同意后,将股权转让给了善意的。2016年4月21日,因炒股票亏损,欠下巨额债务,到期不能清偿。债权人遂起诉,要求执行其在诚信公司的股权份额,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30日受理此案。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在征得的同意后将股权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其做法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2)得知未经其同意转让股权后,遂以其对该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转让行为确认无效,人民法院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在诚信公司的股权后,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