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专门用于生产某项新产品的专利技术,有关资料如下: (1)2016年,该研发项目共发生材料费用200万元,人工费用500万元,均属于研究阶段支出,以银行存款支付人工费用。 (2)2017年年初,研究阶段结束,进入开发阶段,该项目在技术上已具有可行性,甲公司管理层明确表示将继续为该项目提供足够的资源支持,该新产品专利技术研发成功后,将立即投产。 (3)2017年,共发生材料费用430万元,人工费用47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另发生相关设备折旧费用100万元,2017年发生的支出均符合资本化条件。 (4)2018年1月1日,该研发项目研发成功,该项新产品专利技术于当日达到预定用途。 (5)甲公司预计该新产品专利技术的使用寿命为5年,该专利的法律保护期限为10年,甲公司对其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税法规定该项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年限和残值与会计相同。 (6)2018年年末,该项无形资产出现减值迹象,经减值测试,该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600万元,计提减值后,摊销年限、摊销方法和残值不需变更。 要求: (1)编制2016年甲公司无形资产研发项目的相关会计分录。 (2)编制2017年和2018年甲公司无形资产研发项目及摊销、减值的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