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供应商按赊销方式签订采购机器设备和设备配件的两份合同,合同约定,2018年8月1日交货,交货当天收取货款。乙供应商于2018年5月13日,在机器设备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开具了设备配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20万元,并将发票放在设备配件的包装箱内,准备待机器设备完工后,一起发送给甲公司。但是,到2018年11月25日,乙供应商一直未能完工交货,乙企业也未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甲公司,甲公司由于诸多原因,决定取消相关的两个订单,经双方协商,乙供应商同意取消订单,但要求甲公司承担已开出且超期未认证发票的税金损失。双方均为C类纳税人。 请问: ( 1 ) 乙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是否恰当及开票后的税务处理? ( 2 ) 如属于开票有误尚未交付发票的情况,乙供应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