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x 1 7 年1 0 月2 0日 , 公司公司赊销A商品1 000件。A商品单位生产成本为400元,单位售价为5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为8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商品赊销期为1个月,11 月20日之前乙公司全部价款;合同同时约定,公司给乙公司提供6 个月的试销期,在2x18年4月20日之前,乙公司有权将未售出的商品退回公司,公司根据实际退货数量,给乙公司开具红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还相应的货款。根据以往的营业经验,公司在发出商品时估计该批商品的退货率为20% (即退回200件商品) 公司每季对退货率进行重新评估。2x17年12月31日,公司重新估计的退货率为25% (即退回250件商品);2x18年3月31日,公司重新估计的退货率为10% (即退回100件商品)。 要求:编制公司附有销售退回条款销售的下列会计分录: (1) 2x17年10月20 0 ,公司发出商品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估计退货率为20 %。 (2) 2x17年11月20 0 ,收到货款。 (3) 2x17年12月31 H,公司重新估计的退货率为25%。 (4) 2x18年3月31 0 ,公司重新估计的退货率为10%。 (5) 2x18年4月20日,退货期届满。 1 假定乙公司没有退货。 2 假定乙公司实际退回商品80件。 3 假定乙公司实际退回商品100件、 4 假定乙公司实际退回商品130件。